安康一小区业主还没收房就要交物业费?相关部门:违规!

发布日期:2021-03-22

房屋完工大吉,业主喜提新房应该是高兴的事儿。但是,安康王先生(化名)收房后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,因为他发现物业公司的收费有问题,这是怎么回事呢?


市民王先生在龙湾水境二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,今年2月底,王先生收到开发公司寄来的交房通知书,通知书上写道:请各位业主按照楼栋楼层,依次办理收房手续。通知书上,详细写明了各楼层业主的交房时间,王先生的收房时间是3月6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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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他前往物业公司办理收房手续时,物业公司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才能拿钥匙,从3月1日开始计费。


王先生很疑惑,交房通知书上通知的收房时间是3月6日,为什么从3月1日就开始计费?并且,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写明,首次交费预交半年,物业却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,有些不合理。于是王先生将情况反映给959,希望能关注一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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带着疑问,记者来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,工作人员表示,计费时间是公司规定,至于预交时间的问题,是因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做过变更。


随后,记者联系到龙湾水境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陈经理,对方表示,3月1日,房屋达到了交房条件,开发商已经把房屋移交给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保养,所以从3月1日起开始计算物业费。对于业主提出的计费时间及预缴物业费问题,物业公司将会和开发商协商后,予以答复。


记者查询到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,其中第十三条写明: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,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,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。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,物业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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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,龙湾水境小区在业主尚未收房的情况下,开始计算物业费,并要求业主预缴一年物业费的做法是否违反相关规定?记者联系到安康中心城区物业管理与房产交易中心,物业管理科科长王庆表示,物业服务公司的做法不符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,物业费应该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进行收取,至于预交物业费的时间,也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来预收,不鼓励物业公司提前收取物业费。对于市民反映的问题,接下来将会联系龙湾水境小区物业服务公司,进行调查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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